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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发改体改〔2026〕695号)

发布时间: 2026-06-08 16:19:36 [大] [中] [小]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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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
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
和经验做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6〕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委、厦门市委改革办: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创新,一批重点举措取得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形成了一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
  本次总结推广的经验举措共41条,主要包括:实行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目录制度、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制度等9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场景方面举措;推动新兴领域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建立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制度等5条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方面举措;优化城市更新土地供应和审批机制、构建土地空间立体化开发利用全链条管理制度等11条优化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方面举措;创新离境退税退付模式、创新内外贸一体化衔接服务机制等8条扩大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发展方面举措;实行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构建重点人群医保参保机制等8条优化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方面举措。其中,探索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构建“海空一体”复合型口岸等新型通关服务模式、创新打造海上运输“单一窗口”、强化航运全链条服务集成等11条举措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
  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将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应用于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稳妥开展工作,确保复制推广依法合规、取得实效。
  附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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